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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作者:南宁国税…    文章来源:南宁国税纳税服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例如: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其日常销售货物全部动用现金结算(适用3%征收率)。
每次销售货物后: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末,累计当月销售额为18000元,应交增值税为540元,当月销售额没有超过2万元,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可在结账日将应交增值税转为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40
贷:营业外收入
540
   当月累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18000元,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免税)540元。这部分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免税)540元也需要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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